智慧消防物聯網系統驗收標準
1、 系統竣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質量檢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驗收不合格不應投入使用。
2、 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應按本標準附錄F的填寫各表。
3、 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文件、竣工資料;
2.系統設備清單、產品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林料;
3.消防設施物聯聯網系統的的調試報告;
4.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5.施工現現場質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6.消防物聯網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査;
7.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質量控制檢查資料。
4、 消防物聯網系統與原有消防設施系統的關系應符合本標準第9.1.10條的規定。
5、 消防物聯網系統驗收中主要設備的每次試驗或檢查應正常,且試驗或檢查的次數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物聯網系統中各設備功能驗收均應試驗1次;
2.消防物聯網系統中各平臺功能驗收均應檢查1次;
3.消防物聯網系統各項通信功能驗收均應進行3次通信試驗;
4.消防物聯網系統集成功能驗收應檢查、試驗2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査。
檢査方法:對照圖紙、設備直觀檢查。
6、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應對主要的消防設施數據采集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第5.2.14條、第5.2.16和第5.2.17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對下列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
1.傳感器應符合本標準第6.1.4條的要求;
2.電子標簽應符合本標準第6.1.5條的要求;
3.視頻采集終端應符合本標準第6.1.6條的要求;
檢查數量:抽查數量10%,且總數每系統不應少于10個,合格率應為100%。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7、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應對下列主要軟件或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
1.系統運行平臺和業主應用平臺的軟件應對軟件的系統功能、信息安全和系統可靠性進行評價和測試,且應合格,并應滿足本標準第5.2.2條和第8.3.2條的規定;
2.消防物聯網系統的APP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5.2.6條的規定;
3.應用層中的數據應用平臺的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5.2.2條;
4.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5.2.14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檢查、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8、 消防物聯網系統集成驗收應包括:
1.消防物聯網系統主要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5.2.1條的要求;
2.消防物聯網系統主要性能指標應符合本標準第5.2.8條的要求;
3.消防物聯網系統網絡安全性應符合本標準第7.2條的要求;
4.消防物聯網的系統應用應符合本標準第8.1節的要求;
5.消防物聯網系統安裝應符合本標準第9.1.7條和第9.1.10條的要求;
6.消防物聯網系統技術文件應符合本標準第9.1.3條、第9.1.4條、第9.1.5條、第9.1.6條和第9.1.9條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9、 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工程質量缺陷應按本標準附錄G要求劃分。判定等級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和輕缺陷項(C)。
2.系統驗收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10、 驗收不合格的消防物聯網系統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進行試運行,然后應進行復驗。試運行時間不應少于1個月,復驗不合格的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再次整改并試運行,直至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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